調降利率上限 才是生存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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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商法規,早被譏為是幫財團大商量身打造的,民法利率上限即為一例。法律必須與時推移,適時修正,而修法必須從原條文立法之背景、社會責任,與合目的之公正性,配合現況修改。 利率上限百分之廿,是民國十八年制訂的,當時合法銀行、錢莊,存款利率約百分之十,故約定利率上限訂為兩倍,百分之廿。遷台後,公定存款利率約百分之十左右,也維持了約三、四十年,所以繼續適用。 但近廿年來,銀行存款利率低到二趴,原上限利率規定顯不合理,理應降低。比電影「看見台灣」對台灣環境破壞旁白:「很多人沒看見,或看見裝沒看見」更過分的,是政商勾結者發現這不合理漏洞,帶來的投機暴利,掀起台灣「卡債流行」,產生「卡奴族群」。 金融業存款利率,代表貨幣的效益能量,所以原民法訂立時,貨幣效益能量為百分之十,超過兩倍即不允許,是考慮借貸者借這筆錢,能否既度過缺錢難關,也能合理償還。如今貨幣效益能量只有百分之二,卡債利益均在百分之十九上下,讓借債者背負九倍半的貨幣能量,若無家人協助攤還,當然喘不過氣來。這也是台灣有數以百萬卡奴的原因,固然有部分是故意不還,但多數是在不合理利率下,承擔不起。 更嚴重的是,卡奴多是經濟能力薄弱,社會經驗不足的年輕人,當他們工作扣除開銷,就得還債,行為動機降低;還了舊利,又添新利;其成就動機喪失;年輕人動機衰退,會影響國家社會機能衰退。 主張修法會導致部分民眾,轉至地下錢莊借錢,則是自欺欺人。利率上限降低,重利罪門檻也相對降低,它的利率必也會降低,至於地下錢莊以非法手段討債,那是司法單位責任,豈可作為不降理由。 兩黨領導者都是法律菁英,對於法律的歷史性、社會性、目的性、功能性,均應有認知,最高利率上限不但必須降,還應大降才合理,這不止是搶救卡奴,也是搶救年輕人的生存機能,社會的公平正義。 【2013/11/30 聯合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