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不能不治的五大病症評鑑制度二週年體檢記者會

「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

不能不治的五大病症評鑑制度二週年體檢記者會

 


《法官法》之「個案評鑑制度」,自2012年1月6日實施迄今兩年,民間司改會請求評鑑法官共11件,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成立6件,移送監察院4人,職務法庭懲戒法官3人;同時,民間司改會也請求評鑑檢察官共21件,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成立12件,移送監察院6人,職務法庭懲戒檢察官2人。(相關統計數據參附件1:PDFDOC

相較舊制,「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過去10年,平均每年懲戒法官3.7人、檢察官4.3人。新制「職務法庭」之懲戒人數並未顯著增加,反而略低於舊制,似乎並未發揮預期的效果。(相關統計數據參附件2:PDFDOC

根據二年來的檢舉經驗,司改會指出「個案評鑑」不能不治的五大病症。這五大病症不除,「個案評鑑制度」無法發揮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功能。

 

  1. 舊制檢舉時效為十年,新制檢舉時效僅為二年。
  2. 評鑑委員會官方干擾甚深,評鑑請求不易成立。
  3. 評鑑委員會之運作被動、又無調查權,查案困難。
  4. 評鑑委員會專職人力嚴重不足,委員均為兼職,動能甚低。
  5. 評鑑過程不透明,決議不公開,黑箱作業,鄉愿保守。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4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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