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債務處理『八個不可不知 』

消費債務處理『八個不可不知 』

2014/9/16   文/法律扶助基金會

 
 

 

 

 
1.依現行法律規定,在申請以法律方式(更生或清算)方式處理債務問題之前,得要進行「前置調解」或「前置協商」(二擇一)。

2.除了直接和銀行「協商」,現在也可以選擇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直接向法院聲請調解,調解程序可納入銀行的保證債務,甚至資產管理公司或民間債務都可以納入調解程序。

3.除非有法定事由需延長為八年,否則更生方案還款時間一律為六年,此一設計有助債務人快速的透由法律途徑解決債務問題,從債務狀態中解除。

4.更生方案不限清償成數,六年還款計畫只要依照收入狀況,扣除自己或受撫養人的必要生活支出外,如果還款金額高於收入扣除必要支出的8成以上,法官就應該認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5.協商成立狀況下,若確實有非可歸責於己的收入支出變動,如家中有新生兒、罹患重大疾病、遭解僱減薪等狀況,且已超過三個月無法依協商方案償還履行,縱使之後,毀諾,法律已明定債務人應屬不可歸責,可以再透過聲請調解或直接以更生清算等法律方式來處理債務問題。

6.同時有房貸和卡債的債務人,若銀行不願將房貸納入協商,債務人可在談更生方案時和銀行訂立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有機會在更生期間只還房貸利息,等更生期間(原則六年)過後再還清房貸。

7.若債務人過去聲請更生清算,曾遭法院以奢侈浪費不免責,消債條例修法後,目前法院對於是否有奢侈浪費行為的認定,只看聲請清算前兩年的紀錄,即便確實在前兩年有前開行為,但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的金額也必須超過兩年收入扣除自己及受扶助人必要生活費的一半,或債務超過自己無擔保債務的一半,且債務人是因為前開原因導致發生清算的結果,法院才會裁定不免責!

8.有關擔心債務影響自己另一半的問題,目前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只能處理債務人名下財產,無法向法院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您的配偶不用擔心名下財產遭法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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