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科學學院訊】政大社工所4月10日主辦「反貧窮實務工作與政策倡議」系列講座,特邀輔仁大學社會系副教授暨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吳宗昇顧問,介紹台灣卡債運動與貧困現象的觀察。
2005-2006年因為卡債而自殺的社會新聞頻傳,造成卡債風暴,輿論排山倒海、同聲譴責銀行與主管機關,主要是因為卡債而產生的債務協商機制。吳副教授提供3個實際接觸案例,分別為沙鹿婦人的500元文具交通費的更生調節駁回、很帥的土司男教徒、欠債20萬的卡債族備拍賣家具。從這三個案例可見現行卡債貧困現象與形成原因。許多卡債受害人都是以債養債,累積債務,導致惡性循環,最後走上絕路。究竟體制與形成背景為何?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2008年以前只有破產法,如果要提出破產,須繳交20-30%的保證金,換句話說一般卡債受害人並沒有能力申請破產。直至2008年4月立法院通過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協助卡債人透過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清算)清理債務。但是實際上「更生」或「清算」的繁瑣程序,導致多數人不願申請。
卡債受害者對象多數為收入較差者、從事勞動工作為主的人、或婚姻家庭不和諧、公務員等。負債成因有3種,第一種是購物依存,透過購物達到認同與證明自我的存在。第二種是貧困借款,多數都是壞債,造成無法脫貧。第三種是制度限制,即因金融制度,在信用卡經濟和社會制度下,形成金錢支出過度。
吳教授提到「臺灣貧窮人口在消費者債務者這一塊,司法院扮演一定的促進角色。」因為申請「更生」調節,一生只能申請一次,且申請之書面資料龐大,因此多數申請者最後撤回申請,重回貧窮,造成更多人逃債。因此在臺灣負債受害人形成過程來看,一但走到逃債、對銀行毀諾,生活惡性循環,工作、健康各種條件越來越惡化。
因此臺灣在這一套體制內,你必須要成為窮人,甚至是必須要越變越窮,才能成為一個正常人,所以法院公親變成事主,必須通過法院標準,才能通過考驗。因為法院判斷依據為貧窮線標準,也就是各縣市平均消費支出計算,沒有包含租屋、房貸這一類的費用,但是對於一般人而言,這些都是生活必要支出。
國外對於負債這一塊的機構有哪些?日本「秋田生剝鬼之會」成員有消費金融受害人、律師、司法書士、消費諮詢委員,目的對抗多重債務惡制放貸、強化諮詢法律,協助接受生活貧困的諮詢體系。韓國則有Jubilee的NGO組織,曾向韓國銀行購買債權並燒掉,這是一個象徵性的運動。吳老師認為面對未來債權挑戰,第一,多數自救會的律師與資源多數都在台北,而中南部資源缺乏。第二,可以解決債務,但無法解決貧窮。
最後,吳老師建議社工鼓勵負債者誠實面對債務,並協助檢視其債務結構與形成原因,協助找到對應的解決辦法。作為債務人或債權人,需要盡量同理他們的生活狀態與想法。協助進入債務處理,則可依循正式的法律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