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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

2018.05.29

轉載至吳玉琴立委臉書:

強制執行法提案說明

強制執行法開宗明義提到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雖然法律扶助基金會可以義務協助債務人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協商、調解、更生、清算程序,但對於絕大部缺乏法律見解的債務人來說,時常不清楚如何及早開始面對自己的債務,也對於債務清理的法定程序一知半解,也因此時常陷入避債、躲債或接受民間債務清理公司協助重整債務的惡性循環。

因此,我修正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增列第二項,讓債務人在受強制執行過程當中,至少可以透過執行法院的書面通知,知悉其可以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協助,以增加民眾尋求正式途徑的機會。

其次,雖然第122條第二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不得為強制執行」。但現行強制執行的執行命令通常命債務人任職之公司,從其每月應領酬勞或職務給與,扣押三分之一以為清償。為了明確定義什麼是「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爰增列第三項,推定以主管機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一點五倍,為其必需之生活費用。

而為防止債務人因為不了解程序法規定,錯失聲明異議的法定期限,爰於122條增訂第四項讓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撤銷執行命令。

最後,司法法制委員會完成審查,我所提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修正案,讓生活所必需有了明確的計算基準,以當地最低生活費用的1.2倍來計算。另外,也規定法院認為債務人和債權生生活狀況有失公平時得另為裁定。

文章來源 :https://www.facebook.com/ly2115 吳玉琴立委FB

法律扶助法三讀 擴大扶助範圍 放寬弱勢認定標準

2015.06.16

奮鬥了2年半,《法律扶助法》終於在昨(15)日三讀通過。此次修法,有五大要點:(一)擴大經濟弱勢受扶助的範圍,並(二)明確規範審查標準,使其更貼近個案真實情況;(三)有些結構性「未受到法律適當保護」的當事人,明定為國家應予提供法律扶助的範圍;(四)調整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董事資格、提高民間弱勢代表人數,使組成更多元化、也更符合法扶基金會設立本旨。(五)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範圍限於重大措施,避免法扶運作官僚化。

一、擴大扶助經濟弱勢
本法擴大扶助範圍,在經濟弱勢部分,除了現有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是無須審查資力之外,卡債族、藍領移工、移民、外籍配偶等,因為在社會上處於劣勢地位,過去往往接觸不到法律資源,或者在申請法扶時卡在無法取得審查所需的資料。此次修法,將他們推定為無資力,提前讓國家介入提供法律扶助的機會。相反的,如果發現這些當事人具有資力,依然可以舉證推翻,不會造成資源浪費。

二、更細緻審查財力,避免家暴、被拋棄者(如弱勢婦女、老人等)的的財產狀況被「灌水」而無法獲得法律扶助:
本次修法新增,申請法扶的當事人,若有「非同居共財」的親屬,該親屬的資產不計入當事人可自由使用的資產。同時,即便住在一起(同居共財)但無扶養事實者,也不得將對方的財產計入當事人可動用的資產。這是不僅更貼近真實情況,也更符合分配正義。我認為,這項修法有助於弱勢婦女或老人受到國家提供法律協助的機會。

三、授權「整體結構性」未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也可扶助,體現法律扶助的公益性質:

隨著社會變遷,公害事件、集體訴訟或環保事件越來越普遍,如果我們執著於過去「傳統的個人民、刑事訴訟」的扶助思維來思考是否,恐會只是見樹不見林。因此,本次修法明定,如RCA訴訟、環保案件、八八風災等重大公益或人權案件,如經基金會決議,也可扶助。這不只是著眼於「個人」,更是因為此類案件往往是立基於結構性問題上,扶助本身就帶有重新分配資源的公益色彩。同時,此類案件要不要審查資力,授權由法扶基金會決定,並由基金會依案件類型而定。若是當事人具有資力,可以採取部分扶助的方式,未來打贏訴訟,則可以「回饋金」的方式回饋國家。

四、降低法扶基金會官方代表席次,增加弱勢團體及勞工團體代表席次,使董事會組成與運作更更多元、貼近社會弱勢,更符合法扶基金會設立本旨,即貼近人權、公益與弱勢之需要。同時盡量避免法扶基金會運作官僚化、形式化。

遺憾的是,我的提案原有放入「第一線員工應納入董事席次」的條文,在修法的歷次協商中,因司法院尚有疑慮,無法增訂該款。不過,我們也在要求法扶基金會董事會應邀請員工代表及工會代表列席,讓基金會的政策決定與執行不至產生太大落差,運作更順暢。

五、另外,法扶法上路十多年以來,由於主管機關司法院對於法扶基金會無論大小事都要管,公務機關科層管理及僵化的體系,使法扶現已產生「官僚化」的問題。因此,本法明定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範圍限於重大措施、組織編制、基金及經費之運用,以確保法律扶助基金會運作之彈性及獨立性,避免基金會運作趨向官僚化,而降低其「法律系統中的社會福利機構」的制度本質。

我期待本次《法律扶助法》的修正,能幫助更多實際上需要國家伸出援手的弱勢族群,也期盼法扶基金會的運作,能更落實法律資源的分配正義,這也是法扶設立10年來,一直要努力的目標。

法扶:債清新制有利卡債族

 

(中央社)

  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午由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陳節如、尤美女陪同舉行記者會,律師林永頌表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法後從今年1月6日實施至今,法院以程序為由駁回更生或清算的比率降低,認可更生比率提高,裁定清算免責的比率也從9%提升到53%。

他說,修法後卡債族除了與銀行協商,還可請法院介入調解,若協商、調解都沒辦法,更生認可的條件也放寬,只要債務人能盡力償還,法院多會認可,且以前法院動輒以卡債族有奢侈消費而裁定清算不免責,但新法對奢侈消費有明確定義,且限於申請前2年,這些條件都有利卡債族。

原為卡債族的鄭姓男子會中現身說法,他因車禍後遺症,常頭痛、無法久站,導致工作不穩定,常以信用卡支付房貸,債務持續增加無力負擔,房子也被拍賣;首次聲請清算時,法院認定有奢侈消費而裁定不免責,新法上路後重新聲請,法院就准許免責,讓他可以過新生活。

陳節如說,卡債族為躲債務,生活躲躲藏藏,也沒有勞、健保,呼籲卡債族儘快勇敢、積極處理債務。

尤美女說,近半年來聲請更生、清算的件數少,政府應積極宣傳,讓更多債務人知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新制。101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