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台北律師公會債務清理委員會於4月18日召開記者會,明確指出台灣近年來的借貸亂象層出不窮,然而,目前融資業並無主管機關管轄,亦沒有法律制度規範融資業者的放款行為,使得債務人經常面對融資業者的持續放款、高利率,而陷入經濟困境,更出現融資業者在借貸前先要求債務人簽署本票,並於債務人逾時還款時,藉由向法院聲請本票強制裁定,通過後強制扣薪三分之一的方式,以增加其財務負擔,實際上,融資公司跟銀行業者是否存在媒合或合作關係,社會無從得知。
在此,法扶律師呼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作為主管機關,並儘速通過《融資業法》,將所有融資業務、媒合機構列入管轄範圍,以避免債務人不斷陷入借貸的惡性循環。
借貸陷阱曝光!從社會事件發現卡債族的真實生活
李小姐—今年30幾歲的女性,於前年透過Line認識一名男性,該名男性以多樣化關懷、噓寒問暖的方式取得李小姐的信任,後來更以共組家庭、結婚的名義,開始詢問名下是否有房產、車子,並在該名男性的誘使下,李小姐透過代辦公司向某間融資公司進行車貸及商品貸款,以取得所需的資金,實際上,李小姐原應拿到38萬元的資金,卻被融資公司告知要先付手續費、對保費,最後實際僅獲得30萬3000元,此外,融資公司也以「假買賣,真貸款」誘使李小姐簽訂購買日立冷氣的合約,卻未真實購買該商品,加上循環利息、本金利息等,經計算後須償還總金額為52萬,實質利率則高達51%,最終導致李小姐於原先就有卡債、銀行貸款的情況下,必須在承擔擔融資公司貸款的壓力,其每月須償還近4萬元,使得生活受到影響。
此次詐騙經驗,李小姐亦提出其借貸存在許多不合理的地方,包含:第一,融資公司並未考量債務人的還款能力;第二,簽訂完契約並未拿到一式兩份的合約;第三,這些融資公司的行為並未受到任何機關所管制,這樣的現象只會導致更多詐騙受害者陷入貸款陷阱。
融資公司:銀行底下的『隱形巨人』,契約不透明化加劇債務危機
根據《公司法》第15條明訂公司不能有借貸行為,社會存在許多融資公司憑藉大型銀行的名義,取得民眾的信任關係,進一步透過各式行銷手法吸引民眾借貸,實際則為銀行底下的分公司跟子公司,且不受法律規範管制。因此,對於債務的現象,母公司是否有責任也成為值得關注的議題。
法律扶助基金會林永頌律師對此回應:在2005年雙卡風暴之後,台灣銀行業者對信用卡、貸款的審核標準提高,使得信用紀錄不良的民眾無法藉由銀行體制獲取資金,進而轉向融資公司借貸,而部分業者則將債權轉賣給暴力討債的資產公司,甚至因契約不透明化不清楚債主是誰、欠債金額,迫使許多有意願償還債務的債務人走向避債生活。
「假買賣,真貸款」:引發的社會安全危機
輔仁大學社會學系吳宗昇教授針對貸款所帶來的社會經濟問題,認為近幾年來到卡債受害人自救會諮詢的債務人,其債務結構包含有車貸、商品貸款的數量達到三至四成,另外五至六成的債務大部分來自經歷20年前的卡債風暴、積欠債務許久的民眾,可見車貸、商品貸等新興貸款成為社會主流趨勢,越來越多人能藉由快速且便利的貸款,進而衍伸出「掠奪式貸款」的現象,這樣的貸款方式具有以下三個特色:不合理的高利率、未考量償還能力、不當催債手段,甚至藉由法律制度的漏洞迫害債務人,舉例來說:我詢問過的債務人幾乎都不知道自己有簽本票,最後才發現他們都有簽署,更發現本票上並無填寫金額、日期,意味著融資公司可以自行填寫金額,債務則是受貸款方控制;其次,債務人與融資業者的資訊不對等、不公開,導致債務人根本不清楚自己的利率及欠債金額,直到就收到催債電話、暴力討債才知道嚴重性。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適用於無擔保債務,使得融資業者透過「假買賣,真貸款」的方式鑽法律漏洞,更在催債時告知債務人有擔保的商品貸款不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讓債務人覺得自己永遠沒辦法解決債務問題。就社會學角度來看,當債務人開始避債,可能透過假離婚,讓配偶及小孩的生活不受影響,或是身邊親友知道自己有債務時,會選擇疏離關係,對於這些還不起的經濟弱勢者,他們害怕外露、面對生活情境變差的問題,同時,因債務所受到的社會排除,更使其社會支持網絡變弱,形成地下人口,延伸出許多社會安全問題。
吳宗昇教授亦指出:關於目前台灣存在多少債務人、債務結構問題並沒有人知道,更荒謬的是也沒有任何主管機關知道,因此,我們需要一部更好的法律來規範這些融資業者,讓弱勢者受到保障。
社福聯盟秘書長喊話改革!融資業者濫用行為引發議論
台灣社會福利總聯盟孫一信秘書長從社會福利制度看待融資業的放款行為,指出台灣的社會福利環境並不會把債務議題納入考慮我們只算所得而不會算負債,所以債務問題一定要從源頭來做控管,此外,亦提及自己在雙卡風暴時期,於服務的智能障礙者家長總會發現,有些融資業者會利用身心障礙者的認知功能,誘使他們以信用卡、現金卡去消費,後來又積欠債務,卻不知道怎麼處理最後,是由法扶免費來提供這些家庭《消費者清理條例》程序上的協助。
後來,我們建立一個制度: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都需要至聯合聯徵中心註記,另外,也透過(民法》關於成年人監護制度的修改,讓身心障礙者可以進行監護宣告的申請,因此,在聯合徵信中心、銀行要取得授信的時候,可以查閱到相關訊息。然而,現今台灣的融資業不受控管,同時「萬事都可貸」、「任何人都可以貸款」的現象,最終會變成所有法院跟法服過勞,更再次強調:新的金融風暴即將來臨,債務不只是債務人跟債權人之間的關係,也不只是法官跟律師之間的關係,更會動搖國本。
金融風暴即將再次來臨,律師盼立法改善卡債族的財務困境
目前卡債受害人自救會與台北律師公會債務清理委員會針對現今社會借貸亂象提出民間版《融資業法》的法律草案,以提供各黨立委參考,期盼該法律的通過能夠協助債務人改善其生活困境,而法律扶助基金會林永頌律師及張律師也針對此草案進行以下重點說明:
一、應將包含所有合夥或獨立的融資業者納入法律列管範圍;金融業務範圍包含:所有債權轉讓、借貸、媒介公司。
二、融資業法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三、融資業者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方能營業,多次違規者得以撤銷其營業。
四、禁止融資業者的不當催債(如:強暴、脅迫、恐嚇、侮辱毀損等方式)、過度行銷手段。
五、融資業者的擔保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擔保品的市價。
六、對於已交付客戶的融資款項,融資業者不具請求權,且也不能收取任何不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