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常問41題Q&A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彙集債務人常問41題Q&A

       —2013年11月15日重新整理—

1. 什麼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在大家的期待下通過,已於民國97年4月11日開始施行。消債條例讓全國所有被債務壓得喘不過氣來的人,不管是因為負債超過資產,或是被人倒債、入不敷出、沒有現款可以清償債務等原因,透過法院來解決債務問題。
由於「消債條例」的實施,債務人不再只有跟銀行協商的這一條路而已,還可以選擇向法院聲請「調解」、「更生」或「清算」。至於是否可以更生或清算,也不是銀行單方面決定,而是提出聲請後由法院裁定。所以,法院讓沒有能力還款的人,在合理的範圍內,依債務人的能力,決定用什麼方式去處理債務,最終達到幫助經濟上弱勢的人重建生活的目標。
不只是欠銀行的債務,像是親友間的借貸,甚至是向地下錢莊的借款,都可以適用消債條例!

2.什麼人才能夠申請更生清算?

身份上,消債條例的更生清算主要適用為一般民眾,因此,除去五年內曾經擔任公司行號老闆、經營者(每月平均營業額超過二十萬元)以外,只要是有債務問題的民眾都可以提出申請(不限與金融業者間的債務問題)。
然而,程序上,若所欠債務內容當中有包含金融業者的債務,則需先與金融機構進行前置協商或向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除非協商或調解不成立,或是曾經協商或調解成功,但是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無法履行,方得向法院提出更生清算的聲請。

3.曾經參加過九十五年協商的人可以適用嗎?
若民眾曾經參加過九十五年度的銀行協商,原則上協商成立者,均需要依照協商條件進行償還,而不得聲請進入更生清算程序。而當初提出協商不成立者,則需與銀行進行「前置性協商」或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然而,部分民眾雖然協商成立,但若因「不可歸責於己」之理由,導致無法履行當初協商條件,仍可向法院提出更生清算之聲請。
有關九十五年協商與前置協商下一步處理方式,可參見「從協商狀況判斷債務問題處理的下一步」一文。
值得留意的是,對於於九五年銀行公會一致性協商機制成立協商的民眾,但有其他金融機構的債務(房貸也算)未包括在內之情形時,現在各法院其實可能會有不同的認定:
目前有一些的法官想法傾向只要有成立九五年銀行公會一致性協商的民眾,只要符合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便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銀行公會目前也是以此想法為前提。
然而另一些法官的想法是:就算有成立九五年銀行公會致性協商的民眾,只要是還有其他金融機構債權未被協商到,現在就還是得向最大金融機構申請協商,不能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否則會被以不符合前置協商而裁定駁回。但此類民眾申請前置協商時,銀行目前並不受理。
所以,從上面二種法院的不同見解,再加上銀行公會現在前置協商的規則,處處充滿問題,確實很讓人困擾,是以,於九十五年時協商已成立,但仍有上述狀況之民眾,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在目前法院見解不一的狀況下,的確是有可能被駁回的,此問題之相關說明,請見本會「95年一致性協商成立範圍之重要函釋~針對95年協商與目前協商機制規範不一所產生的問題說明」。

4.什麼是前置協商?參加過協商但毀諾的人可以再一次協商嗎? 

債務問題屬於民事問題,原則上屬兩造可自行協議解決之問題,是以,針對曾協商但不成立,以及從未與銀行進行協商之民眾,消債條例當中規定有所謂的「前置協商程序」或「前置調解程序」。
因應消債條例的上路,銀行公會也陸續針對條例規定之前置協商程序進行規劃,並於其網站設有「消債條例前置協商專區」。而根據銀行公會目前制度設計,如果參加95年債務協商並達成協議的民眾,無法申請前置協商程序,但針對此類毀諾之民眾,則另外提供了「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讓債務人有再次變更協商協議書之途徑。
5.什麼是毀諾的「不可歸責於己」的理由? 
有關「不可歸責於己」是模糊的法律概念,大要意指因非自己所能決定之因素,類似天災所造成之損失、非自願性之失業、生活必須費用之增加(疾病、子女就學等)。新法針對這個概念已明文規定,如果債務人的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已經連續三個月小於協商或調解所約定應返還的金額,則債務人毀諾就推定為不可歸責。
有關「不可歸責於己」是模糊的法律概念,大要意指因非自己所能決定之因素,類似天災所造成之損失、非自願性之失業、生活必須費用之增加(疾病、子女就學等)。新法針對這個概念已明文規定,如果債務人的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已經連續三個月小於協商或調解所約定應返還的金額,則債務人毀諾就推定為不可歸責。
例如,協商或調解約定還款的金額是1萬2千元,但債務人收入僅有3萬元,必要的生活支出為2萬元,債務人雖然毀諾,但法院可以依據債務人收支的狀況,推認債務人毀諾是基於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
6.法扶是代辦公司嗎?提供哪些協助?前置協商或調解也可以找法扶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是司法院捐助成立之組織,旨在提供社會上經濟弱勢者必要之法律協助,以求保全其法律地位之平等,包含義務律師之訴訟代理、法律書狀之撰寫、法律糾紛之協助調解、提供法律諮詢等均是法扶所提供之協助。
有關前置協商或調解之部分,其內容仍屬民事問題之範圍,民眾若有與銀行前置協商或聲請調解之需要,法扶仍可提供必要之協助。
7.法扶的諮詢和服務需要收費嗎?
法扶目前已經開通法扶消債條例律師諮詢預約專線:(02)3322-6666,提供民眾預約與律師面對面諮詢時段,另可透過網路進行預約(網路預約請點 http://59.120.201.217/ ),法扶所提供之諮詢完全是免費的,民眾可放心預約。
預約諮詢當天,除了由律師針對民眾之債務問題進行解答,並透過面談給予處理建議,當天並可直接申請諮詢後之法律扶助。通過資力及案情審查之民眾,法扶將派給義務律師給予協助,相關協助均不會收取費用。若沒有通過審查,民眾仍可向各地法院訴訟輔導科申請協助。
8.只有低收入戶才能找法扶幫忙?法扶的資力標準高嗎? 
法扶所協助之民眾不限於低收入戶之民眾,而是資力(財產及收入)在一定標準之下的民眾,只要案件有道理,均可以獲得法扶的幫助!
有關法扶的資力標準,請參見法扶網頁說明;但該標準仍有相關彈性規定,詳情請洽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
9.找法扶幫忙要準備哪些資料? 
(一)申請人本人應攜帶身份證明文件或影本,否則本會不提供法律諮詢。
(二)本人未親自到場者,代理人除攜帶自己與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外,並應攜帶代理人與本人間有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身份證及戶籍謄本正本及影本)或社工證明正本及影本。
※代理人限申請人親屬或社福團體社工,未帶證明文件或不符資格者,本會不提供法律諮詢。
(三)請攜帶申請人最近一年之國稅局財產清單或影本。 
(四)請攜帶申請人最近兩年之國稅局所得清單或影本。 
(五)請攜帶債務問題的任一證明文件影本(如:銀行催繳文件、聯徵紀綠、協商文件等)。 
(六)如申請人已聲請更生或清算,應一併攜帶法院文件及聲請書狀。 
上述文件若未攜帶,法律諮詢律師將不受理扶助申請。
(七)低收入戶申請人請攜帶低收入戶證明及影本。
(八)請攜帶其他全戶人口最近一年之國稅局所得清單、財產清單及戶籍謄本或影本。
第(七)、(八)項文件乃供本會審查之用,請配合攜帶到場。

10.為什麼法扶需要我家人的一些財產所得資料? 
法律扶助係屬協助社會經濟弱勢民眾取得法律資源及協助之制度,為免有限資源遭到濫用,特定有資力標準及資力審查制度,其中資力標準會針對民眾家庭人口數、居住地區、同財共居親屬之經濟狀況一併進行考量,故需要民眾一併提出相關資料。法扶對於申請人所提供之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請民眾安心。
11.法扶資力審查當中的「同財共居」定義是? 
同財共居的定義是指,居住在一起且有扶養事實的親屬。

12.我的債務問題家人不知道,不方便請他們提供或他們不願意提供財產所得資料怎麼辦?
 
債務是不方便開口的問題,然而,人生的難關其實需要身邊親近家人的支持,建議民眾若欲相關問題,仍可藉此機會和家人坦誠溝通,告知他們自身的狀況,並可說明相關文件之使用用途,若仍無法取信家人,建議可由家人申請文件後交予申請民眾本人。若仍有問題,建議於諮詢當天口頭說明,由審查人員判斷後續是否需要補件。

13.我目前繳交協商狀況還好,可是今年的前置協商條件似乎更好?我應該考慮毀諾嗎?
 
若民眾不具備前置協商之條件,建議仍然依照協商之還款條件進行還款,債務問題之解決首在互信,除非民眾本身之還款能力有改變,否則建議應該繼續依照當初協商條件進行債務清償,以免將來不但聲請更生,易被法院以毀諾可歸責債務人為由而駁回,且聲請清算亦會有後續免責之問題。

14.我目前已經快要繳不起協商了,之前都是用撐的,我是不是要先停繳才能夠聲請更生?
 
協商停繳與否完全視民眾實際經濟狀況決定,從法律處理程序來看,協商毀諾若要進入更生清算程序,必須要滿足具備「不可歸責與己」之限制,否則若是任意毀諾,將會造成後續處理之問題。但反過來說,若民眾真的無法繳交協商,毀諾停繳後,還有更生清算程序可以解決債務問題。

15.怎麼判斷自己適合更生還是清算?
「更生程序」,是指債務總額在一千二百萬元未達之債務人需提出一個6年(最長8年),每1到3個月就至少要還一次錢的還款計劃(就是『更生方案』),法院核准了之後照著還款就好,還完債務人就當然不用負責(也就是『當然免責』),不用再等法院的書面決定(『裁定免責』),如果債務總額已經逾一千二百萬元以上,那只能聲請清算。
「清算程序」,是把債務人財產都拿出來由法院來統一處理,把財產變現金,讓債主能夠分配到錢。
清算程序對債務人的限制會比較多,而且債務人於清算程序終結後,能不能獲得債務的免責,要再等法院的書面決定。最後,債務人也還要去向法院聲請復權,法院決定復權了,債務人才能恢復正常人般的生活。
16.聲請更生或清算後,我的房子會被拍賣嗎?
若是清算程序,房子的確是會被拍賣的。但如果是走更生程序,在房貸有納入更生方案的情況下,如果均有按照方案繳交,房子原則上不會被拍賣的!新法給債務人可以在一定標準內訂立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因此債務人可以在安心保有房子的狀況下,努力依照約定清償。
其內容之一是將原來房貸未清償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債務加總後,於原約定最後清償期前,按月平均攤還,並依原約定利率計付利息。
另一種方案是於更生方案鎖定最終清償期屆至前,僅就原約定房貸本金計付利息,最終清償期屆至後,再將該本金、前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等債務加總後,於原約定最後清償期前,按月平均攤還,並於各期給付時依原約定利息計付利息。
17.不管是更生還是清算,至少要還二成?
到底要還多少才算合理呢?符合更生條件的人只要能夠有穩定、持續的還款能力,在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提出合理的還款計畫,讓法院覺得有盡力清償,法院就可能會批准,不一定要經過債權人過半數同意!
而清算程序,只要債務人沒有法定不免責的事由,縱使還款金額不到二成,法院也會裁定免責,換言之,法規並未規定債務人至少要還二成才能免責。
18.清算完畢之後,我就一定可以獲得免責裁定嗎?
不一定,法院會審酌債務人有沒有條例規定不免責之事由。例如債務人是有工作等固定收入的人,在清算程序終結之後,法院還會檢驗債務人聲請清算之前兩年內的收入和支出,如果經過清算程序所償還的數額比債務人聲請清算前兩年內的收入扣除支出的總餘額還低的話,債務人就可能無法獲得免責裁定,必須繼續清償達到上述數額之後,才可以再向法院聲請免責裁定喔! 

19.聲請更生、清算時要準備什麼?

(一)債權人清冊。
欠誰錢(姓名、地址)?欠多少?為什麼欠?都要寫清楚。如果有把房子拿去借錢設抵押的狀況,也要寫出來。
(二)債務人清冊。
誰欠我錢(姓名、地址)?欠多少?為什麼欠?有沒有什麼擔保,也要寫出來。
(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證明的文件。
把自己的財產、收入、支出列一份詳細的清單照實報告,而且要提出證明。
(四)聲請費用1000元。

20.聲請更生清算有什麼要注意的?
 
債務問題之形成非一朝一夕,要解決此一問題,更有賴法院公權力之介入,與債權債務雙方對於還款方式的共識,基金會在此要提醒身為債務人的民眾,要注意「四不五要」,以免因為不必要之誤解,造成問題的複雜與無法解決。「四不」包含:1.不虛報債務。2.不隱匿財產。3.不輕易毀諾。4.不輕信代辦。「五要」包含:1.要照實回答。2.要配合法院。3.要勇敢面對。4.要誠意還錢。5.要充滿信心。

21.我有可能不透過律師協助申請更生清算嗎?
 
建議若民眾之債務問題較為複雜,仍須尋求管道透過律師專業協助,取得較為有利之償還條件。然而,若民眾之債務問題較為單純,更生清算之程序在設計上其實並不複雜,目前除了法扶,各地法院之訴訟輔導科亦有相關之協助,有相關需求之民眾可自行前往申請協助。

22.另一半名下有財產,會影響我申請更生嗎?
 
基本上夫妻的債務應該各自負擔,民法修正之後,夫妻的財產也是各自擁有,另一半名下有財產,理論上並不會影響配偶申請更生,但在擬定更生方案時,對於家庭必要支出應由誰負擔,必須按照夫妻雙方實際分擔的比例來計算,據實向法院說明清楚即可。

23.更生方案可以扣除什麼項目呢?扶養費?子女教育費?房貸?
更生方案的計算是將聲請人的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支出之後的餘額按期清償,清償期原則上為六年(有特別情事,得例外延長為八年)。所謂每月必要支出包括扶養父母、子女、配偶的費用、子女教育費用、家庭必要費用如房租、水電費等,依照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究小組之意見,法院應依照具體個案衡酌,不得一律以內政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作為計算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之標準,而認債務人無再支出房租或房貸之必要。
就房貸部分,需依法另外訂定自用住宅特別條款,並依條款還款。無法直接列為必要費用。
24.更生清算的還款計畫最多八年?
依據現行條例規範,清算程序當中並沒有所謂的還款計畫,會直接由法院進行申請民眾名下財產之拍賣分配。至於更生程序對於還款計畫依規定如果沒有特別情事,原則上為六年,按照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後,即可當然免責。所謂特別情事,是指債務人如果有房貸,而與房貸債權人協議或逕行依照新法,成立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與其他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
這個時候通常將減少普通債務人之受清償額度,為免普通債權人之受償因此受到不利影響,或為使債務人之清償額可達法規規定的最低清償總額,就有延長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之必要,這個時候可以延長到八年。

25.什麼是免責?

在更生程序當履行完畢更生方案後,債務人就不需再負債務上的責任,未來這些債務就不用還了。在清算程序則是法院將債務人的財產變賣分配完畢,查無不免責事由後,會裁定免責,尚未清償的債務也就不必再還了。舉例而言,原本欠款500萬,你提出6年還款250萬的更生方案,法院覺得合理且同意還款計畫,在按照計畫還完以後,剩下的250萬就不用再還了。

26.我會被銀行註記多久?
 
根據目前銀行提供的資料,協商的信用註記為「還款條件履行完畢後一年」,更生程序信用註記為「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後嗣年,但更生方案有延長者,註記期間加上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不得超過十年」,清算程序信用註記為「清算程序終結後十年」。

27.就學貸款也可以納入更生、清算的債務當中嗎?
 
可以。

28.更生申請有規定向戶籍地的法院申請嗎?如果我在外地工作,可以就近申請嗎?
 
更生清算之聲請,限定在債務人住所地或居住地的法院聲請,所以只要實際居住在當地,就可以向當地法院提出聲請。

29.之前和親人朋友借款,也可以納入更生清算的債務當中嗎?需要有什麼證明?
 
可以,只要有足以佐證債權關係之文件,如借據及資金流向的證明,皆可納入更生清算的債務當中。

30.如何確認我欠銀行多少錢?如何叫銀行停止計算利息及違約金?
 
你可以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債清專用的信用紀錄,也可以向銀行申請自己的歷史交易紀錄,如果認為銀行或聯徵中心的計算有錯誤,必須在更生或清算程序中向法院提出爭執,由法院來裁定。債務人一旦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後,所有的利息和違約金會變成「劣後債權」,所以雖然繼續計算,但是受清償或分配的機率很低,債務人無須擔心。

31.聲請更生之後,扣薪會停止嗎?
 
聲請更生,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後,所有無擔保債權人所進行的強制執行程序都會停止,因此扣薪會停止,如果執行法院未停止執行時,債務人可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此外,民眾如果擔心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的時間緩不濟急,可以在提出更生或清算聲請狀的同時向法院聲請保全處分,凍結一切強制執行的進行。

32.如果銀行已經把我的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我還可以聲請更生嗎?如何確認債權人沒有遺漏?
 
可以,消債條例所處理的債權包括全部債權,並不限於銀行債權。債務人提出聲請時應盡量陳報所有的債權人,金融機構債權人可以經由聯徵中心紀錄加以確認,非金融機構債權人則由債務人自行陳報,目前聯徵中心的資料中也要求銀行應陳報並登載受讓債權之資產管理公司,若有遺漏,法院仍會公告請債權人前來陳報債權。

33.聲請更生和清算,對於入出境和消費有哪些限制呢?
 
聲請更生者,原則上在生活上不會有太多限制,除非有必要,法官不會裁定限制債務人更生期間的生活,但當然債務人仍然必須要加以節制。聲請清算者,基本上法院在清算期間會限制出境以及住居,所以債務人所以在清算期間內不能出國或隨意搬遷,但如果債務人於工作上或學業上真的有出國或變換住居所的需求,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解除限制。此外在生活上,債務人聲請清算後,也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

34.聲請更生和清算,在未來就職方面有哪些限制?
 
清算的部分有相關破產不得擔任之職務,共121項,詳見附件。更生則無相關限制。

35.我是因為保證人債務而負債,如果原先債務的人去聲請更生清算了,是否我連帶保證人的責任也消失了?
 
原先的主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保證人一定要去陳報債權,才能保障保證人在更生或清算程序中,一同受清償的機會。但是要注意的是,主債務人在更生或清算程序結束並獲得免責之後,原來的債權人對於保證人的請求權仍然不會消滅,還是可以就債權餘額向保證人求償一部份或全部的債權餘額。

36.聲請更生清算通過後,是否會被公佈個人資料?
 
更生或清算程序並沒有保密的規定,而且有很多以公告取代送達的規定,因此在司法院的網站及公佈欄上,都可以查詢到正在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債務人的可公開資料。

37.何謂「復權」?

清算的債務人會有較多生活上的限制,例如:不能隨意離開居住的地方、生活支出要合理、不能亂花錢,還有工作選擇等等。而「復權」則是指解除因為聲請清算後所受到的各種生活限制!
38.聲請更生、清算可能需要交什麼費用?
民眾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時,首先一定需繳交1,000元之聲請費用及郵務費用(用以支付郵資、法院人員差旅費,預繳或不足時,還可能請債務人補繳)。另外,若聲請人狀況較為複雜時,法院可能會在更生程序選任監督人、清算程序選任管理人,此時民眾費用便還包括了管理人、監督人的報酬。 民眾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時,首先一定需繳交1,000元之聲請費用及郵務費用(用以支付郵資、法院人員差旅費,預繳或不足時,還可能請債務人補繳)。另外,若聲請人狀況較為複雜時,法院可能會在更生程序選任監督人、清算程序選任管理人,此時民眾費用便還包括了管理人、監督人的報酬。

39.最大債權銀行已經委外資產管理公司了,前置性協商是要找最大債權銀行還是委外的資產管理公司呢?

最大債權銀行將債權『委外』給資產管理公司催收,跟最大債權銀行把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是不一樣的。『委外』狀況,其實債權人還是銀行,申請協商就要以書面通知該銀行;『賣給資產管理公司』的狀況,資產管理公司已經變成債權人,但因資產管理公司不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所指的「金融機構」,所以,債務人要書面申請協商,就不是寄給資產管理公司,而是寄給債權額次高的金融機構。
舉例來講,債務人原欠A銀行300萬、B銀行250萬、C銀行50萬,如果今天A銀行只是將債權委外給資產管理公司催收,債務人申請協商還是要用書面通知A銀行;但如果A銀行已經將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債務人是要書面通知B銀行,而非A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

40.到底消債條例第151條提到的之金融機構包含哪些?

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之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如: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郵政儲金匯業局)、證券期貨業(如: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金融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保險業(如:保險公司及保險合作社)、信託業等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41.協商或調解後銀行就會停止扣薪嗎?

照目前銀行的協商規則,進行協商不必然會停止扣薪等強制執行程序。但是,債務人已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的規定請求協商或調解後,若金融機構仍繼續進行扣薪動作,不管金融機構是在協商或調解期間跑去聲請強制執行的,或是協商或調解前已聲請強制執行,而不同意在協商或調解期間延緩執行,依照第151條第6項之規定,都一樣視為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5826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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