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個月未送達 支付命令即失效
2014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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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奈的黃小姐問:
我在2000年被姑姑收養為養女,數月後姑姑過世,當時我17歲還是學生,被收養後從未同財共居,也不知有遺產可繼承,2007年銀行以支付命令取得姑姑的債權,2011年我才知有土地可繼承並辦理繼承,銀行取得債權憑證在先,請問我需要代養母還債嗎?銀行的債權憑證會屬無效公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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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陳尹章答:
《民法》過去採取的繼承制度,繼承人須對被繼承人的財產、債務都全部繼承,沒有任何限制,但因此造成許多隱藏性負債在繼承後突然出現,造成爭議,因此《民法》於2009年5月後已修法保障繼承人,原則上不必代被繼承人清償全部債務。
因讀者已於2011年以子女身分繼承養母的土地,因此,雖讀者未與養母有同財共居情形,但依《民法》及施行法規定,讀者應就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擔養母債務。
可依法聲請再審
銀行雖於2007年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讀者清償養母債務,並取得債權憑證,但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支付命令應送達給讀者養母,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依法支付命令將失去效力。
銀行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時,因養母已死亡,一定無法送達給讀者的養母本人,故支付命令是否成立恐有疑義。
雖然該支付命令已確定,但讀者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規定,對法院錯誤核發且已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準再審,請求法院廢棄該命令效力。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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