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保險非遺產 受益人免分親屬
2014年05月15日
讀者wing問:
我8年前接父親同住,父親的錢都被大哥拿走,後來不論父親生病或情緒不穩在家中鬧,大哥一律不理,且都不願付扶養費。上個月父親過世留下1張保單,11年前受益人已從大哥變更成我,大哥一直要我把保險金拿出來分給他,我該怎麼辦?我養父親10年,可提告拿回10多年來的扶養費嗎?
律師張信陽答:
依我國《保險法》相關規定,人壽保險要保人得指定受益人1人或數人,受益人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得領取保險金額之全部或部分,且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您稱父親留下1張保單之受益人已變更成您,雖然大哥一直要求把保險金拿出來分給他,但此舉於法無據。
兄弟同具奉養義務
關於父親扶養費部分,《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規定,直系血親親屬間互負扶養義務,而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樣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讀者與大哥對於父親應負同樣扶養義務,即應各分擔父親生活所需費用的1/2,然大哥卻棄之不顧,盡數讓其弟承擔,已違反上述法令,且多年來受有免負扶養義務的利益,讀者可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對其大哥訴請返還這些年來的扶養費用。
此外,讀者提到父親的錢都被大哥拿走,倘若讀者能舉證大哥涉及盜領或侵占的不法行為,也可另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法律關係訴請返還。
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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