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尤美女立委Facebook
2015-06-15
奮鬥了2年半,《法律扶助法》終於在昨(15)日三讀通過。此次修法,有五大要點:(一)擴大經濟弱勢受扶助的範圍,並(二)明確規範審查標準,使其更貼近個案真實情況;(三)有些結構性「未受到法律適當保護」的當事人,明定為國家應予提供法律扶助的範圍;(四)調整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董事資格、提高民間弱勢代表人數,使組成更多元化、也更符合法扶基金會設立本旨。(五)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範圍限於重大措施,避免法扶運作官僚化。
一、擴大扶助經濟弱勢⋯⋯
本法擴大扶助範圍,在經濟弱勢部分,除了現有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是無須審查資力之外,卡債族、藍領移工、移民、外籍配偶等,因為在社會上處於劣勢地位,過去往往接觸不到法律資源,或者在申請法扶時卡在無法取得審查所需的資料。此次修法,將他們推定為無資力,提前讓國家介入提供法律扶助的機會。相反的,如果發現這些當事人具有資力,依然可以舉證推翻,不會造成資源浪費。
二、更細緻審查財力,避免家暴、被拋棄者(如弱勢婦女、老人等)的的財產狀況被「灌水」而無法獲得法律扶助:
本次修法新增,申請法扶的當事人,若有「非同居共財」的親屬,該親屬的資產不計入當事人可自由使用的資產。同時,即便住在一起(同居共財)但無扶養事實者,也不得將對方的財產計入當事人可動用的資產。這是不僅更貼近真實情況,也更符合分配正義。我認為,這項修法有助於弱勢婦女或老人受到國家提供法律協助的機會。
三、授權「整體結構性」未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也可扶助,體現法律扶助的公益性質:
隨著社會變遷,公害事件、集體訴訟或環保事件越來越普遍,如果我們執著於過去「傳統的個人民、刑事訴訟」的扶助思維來思考是否,恐會只是見樹不見林。因此,本次修法明定,如RCA訴訟、環保案件、八八風災等重大公益或人權案件,如經基金會決議,也可扶助。這不只是著眼於「個人」,更是因為此類案件往往是立基於結構性問題上,扶助本身就帶有重新分配資源的公益色彩。同時,此類案件要不要審查資力,授權由法扶基金會決定,並由基金會依案件類型而定。若是當事人具有資力,可以採取部分扶助的方式,未來打贏訴訟,則可以「回饋金」的方式回饋國家。
四、降低法扶基金會官方代表席次,增加弱勢團體及勞工團體代表席次,使董事會組成與運作更更多元、貼近社會弱勢,更符合法扶基金會設立本旨,即貼近人權、公益與弱勢之需要。同時盡量避免法扶基金會運作官僚化、形式化。
遺憾的是,我的提案原有放入「第一線員工應納入董事席次」的條文,在修法的歷次協商中,因司法院尚有疑慮,無法增訂該款。不過,我們也在要求法扶基金會董事會應邀請員工代表及工會代表列席,讓基金會的政策決定與執行不至產生太大落差,運作更順暢。
五、另外,法扶法上路十多年以來,由於主管機關司法院對於法扶基金會無論大小事都要管,公務機關科層管理及僵化的體系,使法扶現已產生「官僚化」的問題。因此,本法明定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範圍限於重大措施、組織編制、基金及經費之運用,以確保法律扶助基金會運作之彈性及獨立性,避免基金會運作趨向官僚化,而降低其「法律系統中的社會福利機構」的制度本質。
我期待本次《法律扶助法》的修正,能幫助更多實際上需要國家伸出援手的弱勢族群,也期盼法扶基金會的運作,能更落實法律資源的分配正義,這也是法扶設立10年來,一直要努力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