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吳玉琴立委發表:
雖然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二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不得為強制執行。」但一直以來「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並無明確定義,執行法院不管債務人位處哪個縣市?要扶養多少家屬?通通以扣押薪水三分之一做為清償。
這次三讀將「生活所必需」明確定義為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其數額,並可加計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相對的,如執行法院認為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有失公平者,可以不受最低生活費1.2倍的限制,以平衡雙方權益。
另外我修正第十二條,要求執行法院在書面通知當事人時加註法律扶助基金會的連絡資訊。希望讓債務人能接觸到正確面對債務問題的途徑,而不是陷入避債、躲債或接受民間債務清理公司協助重整債務的惡性循環。
本條文改為附帶決議如下:「執行法院為執行程序核發強制扣薪及自用住宅執行命令時,應加註得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協助,並提供相關聯繫資訊。」我要求司法院應確實執行決議,廣為宣導法扶資訊以利債務人透過正確途徑進行債務協商、調解、更生、清算。
卡債三法,另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修正案以及債務催收法草案尚待立法,也請本院同仁繼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