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定》消費貸款違約金 最多收9期


消費貸款違約金 最多收9期

 
明年5月18日上路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為強化消費者權益保障,金管會昨天修改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多項規定,將從明年5月18日上路!內容包括:「貸款違約金只能收九期,不得像過去無上限收取」;「抵銷債權以借款人優先,保證人其次」;「非遞延型服務(如:一次性醫美)或商品,借款人若不滿意,可不附理由,通知銀行停止撥付給廠商。」等六大項。

 

抵銷債權以借款人優先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表示,信用貸款及結合商品或服務契約的分期貸款,向來為消費者普遍利用之融資方式,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且讓銀行業者有所遵循,因此,修訂<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將於近日公告,且公告後六個月施行。

首先,當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過去銀行收取違約金並沒有上限,一直到借款人按期繳納為止,邱淑貞說,經過與消費保護學者與專家討論後,決定設下門檻,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其次,在借款人違約金之計算,根據該項辦法,逾期6個月以內者,違約金按原借款利率之10%計算,如果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

第三項新規定,是攸關於借款撥付,邱淑貞指出,非屬遞延(預付)型交易商品或服務契約,借款人得隨時不附理由通知金融機構停止撥付;金融機構應就接獲通知時,尚未撥付之款項,停止撥付。

對此,金管會官員舉例,以現在很流行的醫美來說,消費者買十次的雷射或美白治療堂數,屬於「遞延或預付」型商品或服務;而整型或隆乳,通常屬於一次性、這種稱為「非遞延或預付型」。

如果屬於「非遞延型商品服務」的借款契約,根據新規定,一旦借款人消費者不滿意或簽約後反悔,可以逕行要求銀行停止撥付給醫美業者;官員解釋,這代表雙方消費契約關係,轉變為借款人與廠商雙方的消費爭議,並非借款人就不用承擔債務,而銀行退出 停止撥付款項,也較有利於消費者。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nov/15/today-e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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