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尤美女立委(FB)
談論11/28司委會對民法205條最後版本
2013-11-30
週四在司法法制討論民法第205條的最後版本。變動最大的除了是利率上限從20%下降為16%,還有將本來超過部分「無請求權」改成了「無效」。
少少幾個字的調動,對於某些債務人來說卻是大大不同。在原本「無請求權」的規定之下,超過20%的利息,會被稱作「自然債務」,雖然債權人不能請求返還,但若是債務人償還了,仍會因為具有給付的法律上原因而構成有效的給付,不能主張不當得利。也就是說,當債務人支付過高利息的時候,沒有辦法跟債權人把錢要回來。現行實務中,我們也看到許多債務人在銀行的複雜計⋯⋯算中,疲於為這些根本就不需要付的錢而奔走,就算發現也無法要回它們的公道。
「無效」的改變,將會使得這樣的狀況改變,超過法定利息上限,本來就不應該是由債務人負擔的錢,如果付給債權人,可以要求要回,或者是用來抵充本金,多還一些錢母,減低日後壓垮債務人的錢子。
那天的結論是,這一條將要交付政黨協商。我們都在寫歷史,看著我們的不只是現在的人,更是在這部法律仍有效的時間內,生活在台灣的所有人民。希望最後我們是真的可以還給債務人,過去法律制度中長期虧欠他們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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